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1〕6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物流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3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5**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人和路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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