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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录)(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二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户。因实施诈骗行为,于2019年7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7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辩护人:刘传茹、刘三虎,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以来,在他人怂恿下,吴某某伙同他人在颍上县境内多家超市,采用伪造微信支付凭证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香烟,经认定,香烟价值共计7600元。案发后,吴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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