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汉族,专科文化,原系哈尔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汉族,专科文化,原系哈尔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格林小镇**栋**单元阁楼层**号(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金湾**栋**单元**室)。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81984**********,汉族,专科文化,原系哈尔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县**监狱四大队**号)。2018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9**********,汉族,专科文化,原系哈尔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北街**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窝棚屯)。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6日、2019年6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分别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0日,刘某某(另案处理)成立哈尔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与客户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等方式,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营业部经理,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四被告人在任职期间以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
1.吴某某任职期间已报案投资人在哈尔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岗分公司投资人37人次,实际投资金额3,830,000.00元,返还利息373,871.37元,返还本金0.00元,损失金额3,456,128.63元。
2.王某某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任职期间,由其经手办理的哈尔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岗分公司投资人实际投资金额1,210,000.00元,返还利息0.00元,返还本金0.00元,尚欠金额1,210,000.00元,投资4人次。
3.黄某某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任职期间,由其经手办理的哈尔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岗分公司投资人实际投资金额1,389,000.00元,返还利息88,526.46元,返还本金190,000.00元,尚欠金额1,110,473.54元,投资13人次。
4.刘某某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任职期间,由其经手办理的哈尔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岗分公司投资人实际投资金额1,120,000.00元,返还利息143,157.56元,返还本金0.00元,尚欠金额976,842.44元,投资15人次。
2018年6月1日吴某某返还其所赚取的提成款人民币120,000元;2018年6月22日王某某家属返还王某某其所赚取的提成款人民币15,000元;2018年8月9日黄某某返还其所赚取的提成款人民币20,000元。2018年6月23日刘某某返还其所赚取的提成款人民币15,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哈尔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履约担保函、个人银行账户明细、哈尔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OS机交易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才某某、赵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行为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城源会计事务所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赢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卷宗及证据材料十七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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