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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丁故意伤害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南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丁,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72********,汉族,初中,农民,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

辩护人:陈某某,广西正大五星(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因被害人吴某甲与李某甲小孩李某乙事发前在瓦塘镇三多村石塘屯篮球场发生的口角纠纷中,李某甲误以为吴某甲叫人追打其儿子李某乙,2019年2 月8日晚,在瓦塘镇三多村石塘屯大榕树的湴塘路口,李某甲扇了吴某甲、吴某乙巴掌,致吴某甲轻伤二级、吴某乙轻微伤;李某丙、李某丁、廖某某共同殴打了吴某丙,致吴某丙轻伤二级;后在三多村石塘屯篮球场李某甲因打人被湴塘屯村民围住,殴打至轻伤二级,吴某丁参与殴打了李某甲。

本院认为,吴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事发又因,对方负有一定的过错,到案后具有坦白,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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