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18〕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6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日经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宜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覃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17日15时许,吴某某在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家中叫其妻子覃某某到其房间,在房间的床铺边质问覃某某是否有婚外情并将其收藏在手机中的疑似覃某某出轨的视频播放给覃某某看,覃某某予以否认,在质问无果气愤之下,吴某某持羊角锤朝覃某某头部猛力击打数次,致覃某某当场死亡。在确认覃某某死亡后,吴某某清理现场并打包覃某某尸体,于当晚10时许趁天黑将覃某某尸体掩埋在距离其住处约三十多米远其家倒塌的泥瓦房内,后吴某某逃到河池市**区**乡**村**屯其亲戚家躲藏,于2018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璐宁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某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张。
3.举证提纲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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