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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含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碰撞辅警周某乙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上午,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清溪中队民警周某甲、肖某某带领辅警韩某某、周某乙等人在S105省道73km+500m处(清溪治超站)例行设卡检查车辆。上午9:10,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Q****3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宫某某由东向西路过该卡口,民警肖某某示意辅警韩某某等人以交通手势示意其靠边接受检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车绕过肖某某和韩某某拒绝检查并驾车闯卡,转正方向向西继续行驶五、六米。民警周某甲和辅警周某乙在第二卡口示意对方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贾某某仍继续驾驶车辆向西行驶拒绝检查。9:11:09,周某甲转身准备去拉摩托车上的驾乘人员,但没有接触到。9:11:10,该摩托车在逃离行驶路线中与相向迎面堵截的辅警周某乙发生接触,周某乙被撞到右腿,摩托车侧翻倒地。后经查询,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所驾二轮摩托车是报废车辆。

    案发后,辅警周某乙随即到含山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和人身检查结果为左腿膝盖青肿,左腿小腿破皮。贾某某赔偿周某乙医药费150元,并向周某乙赔礼道歉。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摩托车侧翻倒地后亦擦伤左肘和左膝部,随后被民警带着含山县公安局清溪派出所。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门诊病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

    2.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宫某某等人的证言。

    4.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躲避的先前行为以及最终造成民警达不到轻微伤的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10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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