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3197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山东分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起,被告人吕某某多次以其公司处理变卖车辆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武某某6万元、崔某某6.5万元、王某某16.1万元,共计28.6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等使用。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等;2.证人赵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五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
检察官助理:陈霞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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