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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双桥检公诉(二)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双桥区环卫局工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翠桥西街白云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4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远平,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

本案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吕某某任唐山冀诚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区代理,在本市双桥区通过微信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排车业务,称以“五进一”、“六进一”等缴纳少量订车款即可排号优惠购车,并承诺180个工作日提车或退款。经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本市双桥区共吸收7人投资,投资总金额合计人民币40余万元,造成损失38万元。案发后,吕某某主动投案且主动代偿7名投资人38万元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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