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蓝某某、“鸡脖”(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佛山市、东莞市等地,采用由一人驾驶驾驶机动车辆缓慢行驶阻挡后方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待被害人车辆超越己方人员车辆时,另一人骑自行车故意撞向被害人车辆的“碰瓷”手段,骗取被害人的医疗赔偿费用。其中,被告人吕某某负责驾驶机动车辆或者骑自行车扮演伤者,蓝某某负责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用于收取诈骗所得钱款,并将该诈骗所得钱款转账给被告人吕某某等人,从中收取相应提成。被告人吕某某共计实施“碰瓷”诈骗6次,其中未遂一次,骗得他人财物人民币23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青柯路采用“碰瓷”诈骗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7500元;
2.2018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蓝某某等人在东莞市乌石岗工业路采用“碰瓷”诈骗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18年10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蓝某某等人在东莞市长安镇上角社区振安西路光宝厂附近路段采用“碰瓷”诈骗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2000元;
4.2018年10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蓝某某等人在东莞市长安镇上角社区小学路采用“碰瓷”诈骗的方式,骗得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8000元;
5.2018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鸡脖”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沙口水厂附近路段采用“碰瓷”诈骗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300元;
6.2019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佛陈大桥桥底辅路采用“碰瓷”诈骗的方式,骑自行车故意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并在得知被害人陈某某报警后逃离现场。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轩逸酒店508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刘某甲、卢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蓝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私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鹏
2019年6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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