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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等3人非法拘禁起诉书(公开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19〕8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区**街道办事处**村***8号,无业。2010年5月19日因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莱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街道**村**路**号,无业。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莱芜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拘禁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庄街道**街**号,无业。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8日将追加起诉的被告人李某某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毕某某为帮助王某甲向王某乙讨要债务,于2017年1月14日12时30分许,在烟台市芝罘区*****门口处,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毕某某对王某乙进行殴打并将其驾驶的丰田SUV车强行开走,王某乙追进车的后备箱内欲阻止离开,三被告人在车内对其进行殴打并控制,王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个小时。2017年6月26日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王某乙面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信息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王某甲、韩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毕某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殴打,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洪雁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毕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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