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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盗窃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6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案发前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2008年10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兴县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兴县***镇***村粮站院内,趁赶古会的张**不注意,将张**包内装着的551元现金盗走后欲离开现场,随即被张**发现;后在群众的帮助下,当场将吕某某抓获,并报案至派出所;后吕某某将所盗现金如数退还给张**。后吕某某通过家属给张**补偿1000元,并达成调解、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兴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张某乙、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张**、韩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吕某某通过家属给张**补偿1000元,并达成调解、谅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少伟

检察官助理:孙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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