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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滥用职权案刑事抗诉书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台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0405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滥用职权,发放给本人和其他**银行高管人员风险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专项奖励基金884.612万元,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某犯贪污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吕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自2012年8月开始担任**银行***,有权领取**银行高管人员2012年度绩效年薪、风险薪酬错误;认定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银行**、***的职务便利,侵吞**银行高管人员绩效年薪、风险薪酬、中长期激励基金、专项奖励基金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自2013年1月1日起担任**银行**,无权领取**银行高管人员2012年度绩效年薪、风险薪酬。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董事长的任职资格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银行仅向银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对吕某某担任**银行**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未对吕某某担任**银行董事单独提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故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吕某某任**银行**的任职资格核准的同时也是对其任**银行**的任职资格的核准。**银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的任职资格需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核,董事的任期自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即吕某某**银行董事的任期自银监会山东监管局核准其**银行**的任职资格时开始,**的任期必然等于或小于董事的任期,因此吕某某**的任期也应自银监会山东监管局核准其任**银行**任职资格时开始,即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在此之前吕某某不是**银行**,无权领取**银行高管人员2012年度绩效年薪、风险薪酬。

二、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银行**、***的职务便利,侵吞**银行高管人员绩效年薪、风险薪酬、中长期激励基金、专项奖励基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1、被告人吕某某到**银行工作前在人民银行工作多年,其明知2012年12月31日银监会山东监管局才批准其**银行**任职资格、明知其**任期自**任职资格获批后开始、明知其无资格领取**银行**2012年度风险、绩效薪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身为**银行**、**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安排董事会秘书朱某某及王某某按照全年标准核算其2012年度绩效和风险薪酬;为获得更高数额的风险、绩效薪酬,明知枣庄市财政局反对**银行调整基本年薪基数,利用身为**银行**、**的职务便利,安排**樊某某、**崔某做代表枣庄市财政局出席董事会的吴某某的工作,以期吴某某在董事会审议《**银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修订稿)将高管人员基本年薪自16.5万元提高到25万元时不要提出反对意见;利用身为**银行**的职务便利,在董事会审议《**银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修订稿)及《**银行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方案》时不采取票决而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强推该修订稿获批。最终导致**银行高管人员2012年度绩效、风险薪酬从316.8万元提高到429.5万元,吕某某分得84.8万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多分得87.3万元,导致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72.1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犯罪数额172.1万元。

2、银监会《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及《**银行中长期激励考核办法》均规定发放中长期激励应通过董事会同意;均规定中长期激励应在约定的3年锁定期到期后支付。

《**银行中长期激励考核办法》规定**银行不良贷款占比指标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不得使用中长期激励。2015年末**银行账面不良率3.67%,但宁夏**公司代持**银行不良贷款3亿元,处置还原后实际不良贷款率为9.3%。银监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9条规定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

2015年12月,吕某某明知**银行不良贷款率高于5%不应发放中长期激励、明知发放中长期激励应通过董事会同意且应在锁定期3年到期后支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身为**银行**、**、分管人力资源与发展部的职务便利在3年锁定期未到、不符合发放条件且未经同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安排**银行人力资源和发展部直接发放了共计716.122万元中长期激励,吕某某分得134.271万元,导致造成公共财产损失716.122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犯罪数额716.122万元。

3、2014年12月31日**银行根据《**银行2014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关于专项奖励基金的规定提取了111万元专项奖励基金,依据该考核办法的规定上述专项奖励基金只针对**银行各支行及市行部室工作人员,**银行高管人员不能领取。

2016年初,**银行高管人员研究决定使用2014年度计提的111万元专项奖励基金按照支行先进集体2.5万元、部室先进集体2万元、创新单位1.5万元、其他支行和部室各1万元、监事会办公室和纪检办公室各1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的过程中,吕某某明知该专项奖励基金高管人员不能领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身为**银行党组书记、董事长、分管人力资源和发展部的职务便利,决定将分配后剩余的55.8万元专项奖励基金列至办公室创新奖名下后按照吕某某9.4万元,樊某某、许某某各8.4万元,刘某、崔某、张某某、朱某某各7.4万元的标准直接转至上述高管人员账户中,并安排人力资源与发展部经理韩某某、工作人员徐某某实施,导致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5.8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犯罪数额55.8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银行**、**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银行高管人员绩效年薪、风险薪酬、中长期激励基金、专项奖励基金,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犯罪数额为944.012万元。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台儿庄区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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