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临县看守所。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6年12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任某甲(已起诉)、任某乙(已起诉)、孙某甲(已起诉),由被告人吕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陕K开头的银灰色奥迪轿车,在忻黑线兴县**村镇***村爬坡路段,与王某甲、王某乙父子二人驾驶的冀D****8号半挂车故意发生剐蹭,后又纠结多人对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实施殴打,并把半挂车玻璃全部打碎, 由任某甲强行拿走半挂车驾驶室内的现金1600元。
二、敲诈勒索罪
1、2017年11月某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某甲(已起诉)、白某甲(已起诉)、任某丙(已起诉)等人驾驶车牌号为晋A****9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在忻黑线兴县**村镇***村爬坡路段与半挂车故意发生剐蹭,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向半挂车司机索要2000元未果,白某甲、任某丙使用暴力手段将该车挡风玻璃砸碎。
2、2017年冬天某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刘某甲(已起诉)、白某甲(已起诉)、任某丙(已起诉)、任某甲(已起诉)等人在忻黑线兴县**村镇***村爬坡路段,利用一辆黑色别克轿车与半挂车故意发生剐蹭,致使别克车右前门、翼子板受损,右前轮脱落,后刘某甲、任某丙等人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向大车司机强行索要现金600元。
3、2018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孙某某(已起诉)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伟晋A****4的黑色丰田越野车,在忻黑线兴县**村镇***村爬坡路段,与王某丁、胡某甲二人驾驶的冀E****1号半挂车故意发生剐蹭后,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向王某丁、胡某甲二人强行索要现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实施抢劫、多次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系恶势力团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强行将被害人财物劫走;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多次向过往司机敲诈勒索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康 亨
检 察 员: 王少伟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资料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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