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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承双桥检公诉诉刑抗〔2019〕10号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以(2019)冀0802刑初4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宣告刑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魏某某身体头部、肘部、尾椎骨多处受伤,被告人吕某某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二、被告人吕某某不认罪。

综上所述该判决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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