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61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身份证号码3408251990********,汉族,大专学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3时41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从合肥市5F产业园出发,经科学大道、长江西路高架桥,行驶至长江西路高架桥潜山路下桥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安吹气检测,酒精度数为139mg/100ml ,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

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8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液提取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3.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4.查获、抽血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  河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