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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XXXX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5232419XXXXXXXXXX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玛纳斯县XX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XXX号X幢X单元X室住新疆玛纳斯县XX家属楼X号楼X单元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29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新BXXXXX号小型轿车从玛纳斯县XX驶出,右转驶入XX大道后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XX大道与XX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好某某驾驶的新C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吕某某驾车沿XX大道逃离,行驶至XX小区西门处时被好某某截停,好某某同车人员朱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与好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

经玛纳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新花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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