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5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乡**村,住西安市莲湖区**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莲湖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陕A****1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桃园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兴东路与桃园北路十字北口等红绿灯时在车内睡着,后交警莲湖大队岗位执勤民警发现这一情况并对吕某某进行检查。经鉴定,吕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9.8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笑凡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773;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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