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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街**组,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凯旋二手车市场长春市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给秦某某办理车辆贷款,向微信名字叫“时光”的人提供秦某某、于某某的身份信息及照片,伪造一套(二本)秦某某、于某某的结婚证。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周某某、颜某某、秦某某、于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牟取利益,伪造结婚证一套(2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璐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中。

2.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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