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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吕某甲敲诈勒索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609******,回族,小学毕业,务农,住西平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603******,回族,初中毕业,务农,住西平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6月29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7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吕某乙(已判刑)利用宗族势力及其担任西平县芦庙乡小吕庄清真寺管委会主任的便利,逐渐形成以清真寺为依托,以吕某丙(已判刑)、吕某丁(已判刑)、被告人吕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吕某乙的亲属及西平县芦庙乡部分回族不法分子为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放纵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牟取非法利益。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其居住地周边区域,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团伙成员被告人吕某某参与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2016年1月31日,西平县芦庙乡程庄村委村民吕某戊驾驶轿车与潘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剐蹭事故,后两车乘员发生厮打,西平县公安局芦庙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将双方带到芦庙派出所处理。在派出所大门口,潘某某亲属刘某某骂了一句带有“回子”内容的话,被吕某戊喊到现场的吕某乙、吕某丁、吕某己等人听到,吕某己等人以刘某某侮辱回族为由威胁殴打刘某某,被处警民警制止。为避免出现意外,随后民警将刘某某带到办案区进行保护隔离。吕某乙、吕某丁、吕某己和随后赶到派出所的吕某丙、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在刘某某的父母刘某甲(已故)、翟某某道歉后,仍拿刘某某的人身安全威胁刘某甲、翟某某夫妇,吕某乙、吕某丙提出让刘某甲、翟某某夫妇拿出两万块钱进行赔偿,并威胁说2015年茨元村委李堂村剧团唱戏的事就给他们赔了钱。后经本村支部书记张某某从中说和,吕某乙、吕某丙、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强行向刘某甲、翟某某夫妇索要现金8000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5年10月15日上午,西平县芦庙乡程庄村委小吕庄村民吕某甲的妻子刘某乙在西平县芦庙乡卫生院妇产科剖腹产手术产下一男性新生儿,2015年10月16日晚,该新生儿被家属发现无呼吸、心跳,值班医生抢救后于2015年10月17日凌晨零时许宣布该新生儿抢救无效死亡。新生儿死亡后,被告人吕某甲及其亲属等人商量后,由吕某庚(已判刑)等人将新生儿尸体埋葬于西平县芦庙乡程庄村委潘寨村西河沟里。2015年10月17日上午,刘某丙(已故)、吕某辛(已判刑)、吕某壬(已判刑)及吕某丁、吕某癸(已判刑)、吕某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吕某庚(已判刑)、赵某甲(已判刑)、赵某乙(已判刑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甲等人预谋后,决定将新生儿尸体挖出放在芦庙乡卫生院,向卫生院索要赔偿。后吕某癸、吕某庚及吕某壬等人将新生儿尸体挖出置于水晶棺内,放在卫生院门诊楼中间过道处。后被告人吕某甲及其家属纠集被告人吕某某及数十名回族群众采取停放水晶棺、在卫生院哭闹、对卫生院工作人员吵闹、威胁等手段向卫生院索要数十万元赔偿,并拒绝接受卫生院提出的对新生儿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的要求。2015年10月18日,芦庙乡卫生院迫于压力向被告人吕某甲支付赔偿款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照片、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付款凭证、记账凭证、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病历、西平县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卷宗、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丙、邵某某、吕某丑、吕某寅、李某某、李某甲、冯某某、王某某、吕某卯、康某某、赵某丁、陈某某、宋某某、周某某、刘某乙、吕某辰、张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吕某巳、吕某戊、刘某某、吕某午、李某丙、潘某某、王某甲、吕某未、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己、赵某某、吕某癸、吕某辛、赵某乙、吕某庚、赵某甲、吕某子、吕某壬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结伙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第㈢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淑红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甲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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