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吕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汉族,大学文化,留置前任金寨县**乡四级主任科员,现住金寨县**镇**街道(户籍地金寨县**镇街道)。被告人吕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金寨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30日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0月9日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寨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9年底,被告人吕某在担任金寨县***镇人社所工作人员、党委组织委员、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监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8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现金0.9万元。
(1)2014年8月的一天,杨某为获得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汤家汇镇银山畈垃圾焚烧站项目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4万元。
(2)2018年夏的一天,杨某为获得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汤家汇镇城乡客运一体化场站工程建设项目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5万元。
2.收受金寨县**镇工程老板储某现金6万元,接受储某为其支付修车费0.12万元。
(1)2014年底的一天,储某为感谢被告人吕某在其承揽的汤家汇镇竹畈村美丽乡村项目中为其协调矛盾纠纷,并希望在以后的项目中继续得到关照,在汤家汇镇竹畈村部附近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1万元。
(2)2016年5月,储某为承揽汤家汇镇上畈中心村修缮保护和步道建设项目工程,陪同被告人吕某买车时,在六安市城南东风日产汽车4S店内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3万元。
(3)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吕某的东风日产牌轩逸轿车发生碰撞,储某陪同其在金寨大市场附近的汽车修理店进行维修,储某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获得关照,为其支付修车费0.12万元。
(4)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储某为感谢被告人吕某帮其承揽了汤家汇镇上畈中心村修缮保护工程,在汤家汇镇街道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2万元。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因得知金寨县委巡察组发现其在验收上述工程中存在工作失职问题,害怕收受储某现金2万元的事情暴露,在梅山镇思源雅苑小区门口附近退给储某2万元。
3.收受金寨县***镇街道摄影个体户张某现金0.2万元。2015年前后春节期间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吕某在汤家汇镇传统村落申报工作中安排其摄影拍照,并希望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继续获得业务,张某到其家中送现金0.2万元。
4.收受金寨县***镇工程老板王某现金0.5万元。2015年3月的一天,王某为感谢被告人吕某对其实施的汤家汇镇竹畈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到被告人吕某家中送现金0.5万元。
5.收受金寨县建设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吴某现金0.2万元。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吴某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其能在汤家汇镇美丽乡村项目上照顾公司业务,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2万元。
6.收受金寨县***镇工程老板何某现金1.1万元。
(1)2016年5月,何某挂靠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金寨县汤家汇镇银山畈街道道路工程,何某为得到被告人吕某在该项目验收中予以关照, 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在南溪中学大门附近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3万元。
(2)何某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在工程项目上获得被告人吕某的关照,分别于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被告人吕某家楼下送其现金0.1万元;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被告人吕某家中送其现金0.1万元;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被告人吕某家中送其现金0.2万元。
(3)2019年12月的一天,何某希望被告人吕某在砂石使用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在南溪镇关南桥附近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4万元,后被告人吕某为何某批准用沙200立方米。2020年7月的一天,因金寨县汤家汇镇原人大主席胡某受贿案案发,被告人吕某担心自己会被调查,委托汤家汇镇安监所副所长吴某,到何某家中退还0.4万元。
7.收受金寨县**镇工程老板张某甲现金1.5万元。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张某甲为得到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工程项目予以关照,并希望被告人吕某帮其承揽汤家汇镇上畈中心村庄绿化项目,在被告人吕某家附近送其现金1万元;2018年底的一天,张某甲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汤家汇镇木山路口下水道翻修应急项目在报账事宜上提供帮助,在南溪镇林氏祠附近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5万元。汤家汇镇原人大主席胡某受贿案案发后,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在双河镇湿地公园附近退给张某甲现金1.5万元。
8.收受金寨县**镇工程老板张某乙现金0.4万元。
(1)2016年底的一天,张某乙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汤家汇镇移民安置点生活污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在协调施工进度等方面给予帮助,在汤家汇镇银山畈加油站附近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2万元。
(2)2017年8月的一天,张某乙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汤家汇镇移民安置点生活污水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在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帮助,在被告人吕某的办公室送其现金0.2万元。
9.收受金寨县***镇工程老板蒋某现金3.1万元。
(1)2017年8月的一天,蒋某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汤家汇镇2017年度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给予关照,在汤家汇镇街道华联超市附近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4万元。
(2)2017年10月份前后的一天,蒋某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汤家汇镇笔架山村道排工程项目给予关照,在汤家汇镇竹畈街道附近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2万元。
(3)2018年6月份的一天,蒋某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汤家汇镇茅畈村美丽乡村第二批项目在验收、报账等方面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1万元。
(4)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蒋某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汤家汇镇笔架山、茅畈、豹迹岩等6个村化粪池安装工程项目给予关照,在被告人吕某家附近送其现金0.5万元。
(5)2018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为帮其弟弟还借款,向蒋某借现金2万元。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归还蒋某借款1万元,后向蒋某透露其分管的工程项目招标信息,作为对蒋某帮忙,未打算归还剩余的1万元借款。2020年7月的一天,因汤家汇镇原人大主席胡某受贿案案发,被告人吕某担心自己会被调查,委托汤家汇镇安监所副所长吴某退还蒋某1万元。
10.收受金寨县***镇工程老板邓某现金0.9万元
(1)2017年底的一天,邓某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在工程项目承揽上获得被告人吕某的关照,在被告人吕某家附近送其现金0.1万元。
(2)2018年秋的一天,汤家汇镇茅畈村金沟砂场股东胡某甲、李某、张某丙、石某、邓某等5人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合伙承包的汤家汇镇金沟砂场给予关照,由邓某代表沙场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5万元。
(3)2017年秋的一天,被告人吕某以临时急需用钱为由向邓某借款0.3万元,邓某考虑其正在施工的汤家汇镇金刚台村旅游路项目需要被告人吕某的关照,遂借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3万元,后被告人吕某认为邓某有求于他,不会要求归还,而且自己在邓某施工期间也给予了帮助,就一直没想归还。2020年6月的一天,因汤家汇镇原人大主席胡某受贿案案发,被告人吕某担心自己会被调查,退还邓某0.3万。
11.收受金寨县**镇工程老板廖某现金0.5万元。2017年秋的一天,廖某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金寨县汤家汇镇2017年度农村环境整治工程项目(泗道河村)给予关照,在汤家汇镇街道送其现金0.5万元。
12.收受金寨县汤家汇镇工程老板冯某现金0.4万元。2018年春的一天,冯某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实施的汤家汇镇笔架山村、泗道河村等垃圾填埋场绿化项目在资金拨付签批方面给予关照,在被告人吕某的办公室送其现金0.4万元。因金寨县汤家汇镇原人大主席胡某受贿案案发,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在梅山镇二龙岗公园附近的停车场退给冯某0.4万元。
13.收受金寨县***镇工程老板占某现金1.5万元。
(1)2018年5、6 份的一天,占某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汤家汇镇2018年度中心村庄道路路基等附属工程项目给予关照,在汤家汇镇竹畈街道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5万元。
(2)2019年底的一天,占某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汤家汇镇竹畈村2019年度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在质量监管等方面给予关照,在南溪镇林氏祠附近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1万元。2020年6月的一天,因金寨县汤家汇镇原人大主席胡某受贿案案发,被告人吕某害怕自己会被调查将1万元现金退给占某。
14.收受金寨县汤家汇镇工程老板夏某现金0.5万元。2018年端午节前后的一天,夏某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在其今后承揽工程项目中获得关照,在汤家汇镇街道华联超市附近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5万元。汤家汇镇原人大主席胡某受贿案案发后,在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退给夏某0.5万元。
15.收受金寨县***镇**石材车间负责人胡某甲、周某、林某现金1万元。2018年6月的一天,汤家汇镇金福石材第六、八、九石材车间负责人林某、胡某甲、周某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石材车间在环保督查等方面予以关照,并尽快供电恢复生产,三人商议共同出资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1万元,后由胡某甲在金福石材第六石材车间附近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1万元。
16.收受金寨县***镇工程老板陈某现金1万元。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为感谢被告人吕某在其承揽的汤家汇镇银山畈环境整治综合提升项目在完善招投标程序、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帮忙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在汤家汇镇街道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1万元。
17.收受金寨县汤家汇镇工程老板何某甲现金2.1万元
(1)2018年秋,被告人吕某督查汤家汇镇门山村蒋岩路时发现路面出现断裂的现象并要求何某甲翻建,何某甲以维修的方式替代翻建,为获得被告人吕某关照,到被告人吕某家中送其现金0.3万元。
(2)何某甲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吕某在其承揽的汤家汇镇竹畈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建设项目中给予关照,分别于2019年8月份的一天,在汤家汇镇竹畈街道停车场附近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8万元;2019年11月份前后的一天,在汤汇街道至泗道河村方向岔路口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1万元。2020年6月后的一天,因金寨县汤家汇镇原人大主席胡某受贿案案发,被告人吕某担心自己会被调查,在槐树湾乡街道退还给何某甲现金1.5万元。
18.收受金寨县汤家汇镇工程老板李某现金1万元。2018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因承揽施工的汤家汇镇城乡客运一体化场站工程建设项目工期滞后要扣分罚款,为请被告人吕某帮忙,与其搞好关系,继续得到关照,在南溪镇南溪中学门口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1万元。2020年6月的一天,因汤家汇镇原人大主席胡某受贿案案发,被告人吕某担心自己会被调查,退给李某现金1万元。
19.收受金寨县***镇工程老板彭某现金0.2万元。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彭某为得到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汤家汇镇银山畈村亮化工程项目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2万元。
20.收受金寨县***镇**石材第十车间负责人林某甲现金0.5万元。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林某甲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石材车间在环保督查方面给予关照,并尽快供电恢复生产,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5万元。
21.收受金寨县***镇工程老板李某甲现金0.6万元。
(1)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甲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今后在承揽其分管的工程项目上获得关照,在梅山镇金鑫国际酒店附近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2万元。
(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李某甲为得到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汤家汇镇斗林村2018年度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4万元。
22.收受安徽省**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师李某乙现金0.2万元。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李某乙为感谢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汤家汇镇金刚台村扶贫基地茶厂项目在协调用地矛盾纠纷中给予关照,在汤家汇镇公交车站工地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2万元。
23.收受金寨县***镇工程老板方某现金0.2万元。2018年10月的一天,方某(曾用名方某某)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汤家汇镇竹畈村2018年度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在工程质量监管等事宜中予以关照,到被告人吕某家中送其现金0.2万元。
24.收受金寨县***镇工程老板沈某现金0.5万元。2018年底的一天,沈某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汤家汇镇茅畈村、街道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给予关照,到被告人吕某家中送其现金0.5万元。
25.收受金寨县**广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余某现金0.5万元。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余某为感谢被告人吕某在其承揽的汤家汇镇公交站牌、公交站亭、招手牌工程在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在该镇竹畈街道停车场附近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5万元。
26.收受金寨县***镇工程老板邓某甲现金0.3万元。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邓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汤家汇镇朱家湾和晏家湾古民居维修项目上给予的关照,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3万元。
27.收受金寨县***镇泗道河村个体户冯某甲现金1万元。2019年4月份前后的一天,冯某甲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堆积在路边的废弃石在处置、转运等事宜上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1万元。因金寨县河道管理局顾某、谈某受贿案案发,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吕某担心自己会被调查,在冯某甲家退给其现金1万元。
28.收受金寨县汤家汇镇**村**沙场股东张某丙等5人现金1万元。2019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汤家汇镇**村**砂场股东胡某甲、李某、张某丙、石某、邓某等5人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合伙承包的汤家汇镇金沟砂场给予关照,由张某丙代表沙场在竹畈街道附近送给被告人吕某1万元。2019年9月的一天,因金寨县河道管理局顾某、谈某受贿案案发,被告人吕某担心自己会被调查,在金寨一中公租房附近退给张某丙现金1万元。
29.收受金寨县***镇工程老板郑某现金1万元。2019年8月初的一天,郑某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使用碎石机非法加工砂石及在工程项目用砂石方面给予关照,在南溪中学门口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1万元。2019年10月初的一天,因郑某使用碎石机非法加工砂石的问题被县“四治办”查处,被告人吕某因担心上级会深查,将1万元现金退给郑某。
30.收受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某现金0.4万元。2019年8月份的一天,徐某为和被告人吕某搞好关系,希望被告人吕某对其承揽的金寨县2019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金刚台村)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4万元。
31.收受金寨县***镇工程老板陈某甲现金0.3万元。2019年9月的一天,陈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吕某在其承揽的汤家汇镇银山畈村2018年农村公路扩面延伸项目在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在汤家汇镇政府附近送给被告人吕某现金0.3万元。
32.收受金寨县***镇**石材***村碎石车间负责人吴某甲0.2万元华联超市购物卡。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吴某甲希望被告人吕某对金福石材豹迹岩村碎石车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给予关照,在汤家汇镇竹畈街道送给被告人吕某两张华联超市购物卡,每张面值0.1万元。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吕某到金寨县纪委监委主动投案并交代了其收受他人现金12万元的犯罪事实。在留置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了调查组已掌握的其收受沈某、蒋某等财物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组未掌握的其收受张某甲、何某甲等财物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积极动员家属配合退赃,目前涉案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并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任职文件、户籍资料、归案经过、银行取款记录及其协管、分管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资金审批相关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储某、张某、王某、吴某、何某、张某甲、张子扬、蒋某、邓某、廖某、冯某、占某、夏某、胡某甲、周某、林万提、陈某、何某甲、李某、彭某、林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方某、沈某、余某、邓某甲、冯某甲、张某丙、郑某、徐某、陈某甲、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主动到金寨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 辉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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