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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8119******2450,汉族,小学肄业,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新柳街****号,现住辽宁省新民市新柳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红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吉某某驾驶辽AB****号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A****重型集装箱式半挂车,沿红安县城关镇发展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杏花乡郭受九村天然气站路口时,遇秦某某(载小女儿徐某乙)和其大女儿徐某甲(女,年14岁)分别驾驶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从该路段西侧路口驶出,并由西向东前后通过道路,在道路东侧行车道内,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重型集装箱式半挂车右侧分别与秦某某、徐某甲所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甲经当场死亡,秦某某、徐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红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吉某某负主要责任、秦某某负次要责任,徐某甲负次要责任,徐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吉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到案后其赔偿被害人徐某甲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辽AB****号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A****挂号重型集装箱式半挂车一辆的物证;2.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徐某乙的证人证言;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卉  

                                202086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新民市新柳街****号(联系电话139****7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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