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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廖某某赌博案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农,家住上犹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上犹县**镇**道**号,现住上犹县**镇**花园**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2019年12月30日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吉某某与廖某某经事先商议,决定合伙搞六合彩,由廖某某进行收单报给吉某某,吉某某再按照一定比例返点给廖某某。截止至2018年6月案发,被告人廖某某共接受黄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等多人的六合彩报码及赌资,再将收取的报码及赌资通过微信发给吉某某。经统计廖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情况,且经由廖某某及吉某某二人确认,二人微信转账金额累计达33万余元,均为六合彩赌资。

1.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吉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吉某某、廖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宁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吉某某、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吉某某联系电话1376637****,廖某某联系电话1837980****;

2.侦查卷宗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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