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叶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县**路**村**岗**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3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6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月25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期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7日17日许,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边境检查站民警在**至**老路上开展公开查缉,在对云K*****的小汽车进行检查时,执勤民警在行李箱发现一个棕橙色手提包,经询问驾驶员刘某某(另处),其称该手提包是一名浙江籍男子的,该男子在执勤点前方下车从旁边山路绕过执勤点。于是执勤民警乘坐该车往关坪方向查找,在执勤点往**方向的老路上抓获被告人叶某,其承认汽车行李箱的棕橙色手提包是自己的。经现场检查,执勤民警从手提包两个夹层分别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块,经称量净重1200.2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20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景洪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