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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甲涉嫌非法拘禁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8〕489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8年8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甲伙同罪犯李某某、何某甲(已移诉)、何某乙(不诉)、罪犯叶某乙等人于2016年06月15日晚在吴川市**街道**路口**门口处将被害人蔡某某挟持上何某甲的小汽车上,并让被害人蔡某某交出手机后将其带到吴川市**镇的**村的一个岭头上。并以被害人蔡某某之前在其村中进行赌博时出老千赢钱为由,要求被害人蔡某某拿几万元钱出来摆平了事。当被害人蔡某某谎称打电话给家人取钱时,通过手机发了一个定位给其妻子后被叶某乙等人发现,叶某乙打了一巴掌蔡某某的手部。之后为了防止被被害人蔡某某的家人找到,又将被害人蔡某某转移到**村和**村的一个岭头处。后来知道被害人蔡某某的家属已报警,才将被害人蔡某某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结伙非法拘禁蔡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观水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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