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叶某甲(化名:叶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养殖,现住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1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叶某甲在梅山镇老城区乘坐公交车时,其自称是金寨县雅迪公司总经理与乘客张某某等人交谈,并许诺帮张某某儿子安排工作。后张某某儿子涂 某某与叶某甲取得联系。8月12日,叶某甲通过QQ让一个网名为“佳靓刻章”的人私刻伪造一枚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印章。收到印章后,叶某甲又伪造一份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任命文件,与涂某某、马某某分别签订了雅迪员工入职申请表和劳动合同书。期间,叶某甲以借为名骗取涂某某现金600元。8月19日晚,涂某某父亲怀疑叶某甲身份有假,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出警民警在涂某某家中将叶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一枚);
2.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及在逃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7.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擅自伪造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叶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灿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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