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镇沅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勐腊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叶某某将其儿子叶东的一支火药枪藏放于勐腊县**镇自家橡胶林地内并一直保管。其间,叶某某曾使用该枪支到地里赶老鼠。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叶某某准备将枪支带回上交的途中被巡逻的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叶某某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办场**号,联系电话1508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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