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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贩卖毒品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猪仔明”,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5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住罗定市****居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叶某某在罗定市**镇人民政府侧门附近先后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阮某某(越南籍)吸食,第一次收取阮某某100元现金作为毒资,第二次收取阮某某约几十元现金作为毒资。2019年9月底至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叶某某去到罗定市**街道**公寓**房阮某某的住处贩卖毒品给阮某某吸食,并收取阮某某100元现金作为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搜查、辨认、指认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毒品类犯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进水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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