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该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8日期间,通过网络向覃某某虚假销售口罩,以发送口罩需要邮费、海关费及支付宝花呗要有流水等为由,共骗取覃某某人民币3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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