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路**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9年9月18日被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由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为了讨债于2018年5月、8月、9月、12月五次带人到贵港市港南区****有限公司以堵门、堵路的方式破坏广西贵港市****有限公司及***公司的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追讨债务,多次带人堵拦**纸厂门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小佶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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