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叶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程监理,现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组。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叶某甲和儿子叶某乙乘坐竺某某的车子到上丰朋友家里吃饭,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喝了半斤白酒。饭后,竺某某开车将叶某甲和叶某乙送到歙县开发区“东山花园”叶某甲的公司里,被告人叶某甲到公司后驾驶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带着儿子叶某乙回家。当天晚上21时15分许,被告人叶某甲驾驶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歙县经济开发区强峰铝业公司门口路段时被桂林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叶某甲的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当晚,民警依法定程序将叶某甲带到歙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保存待检。2020年1月16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皖公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叶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7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甲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饮酒后驾驶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竺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皖公立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8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交警查获被告人叶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经过和带叶某甲去歙县人民医院抽血的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春雷

检察官助理:江灵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