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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1310,云南省武定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云南武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武定县****镇****村委会****村3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小区75号。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1日21时36分,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云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狮山大道与中新街交叉十字路口西50米处被武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叶某某静脉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4.21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梅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全案卷宗贰卷;2.被告人叶某某现住武定县****小区75号,联系电话138****3888;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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