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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起诉书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0510,云南省武定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武定县狮山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8日1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云E*****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武定县狮山镇禄金村委会龙潭村路段时,在倒车过程中,车辆右侧撞倒行人徐某后车辆右后轮碾压徐某双下肢及右上肢致使徐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梅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全案卷宗贰卷;2.被告人叶某某现住武定县狮山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6****4599;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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