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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蒙某某等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8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园**号楼**号房,因涉嫌赌博罪,经隆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隆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6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住广西隆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隆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隆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8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住广西隆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隆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甲,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6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住广西隆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隆安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隆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6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住广西隆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隆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隆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蒙某某、陆某甲、马某甲、陆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叶某某从南宁市回隆安县乔建镇老家过节,期间,在老家获悉从事猜“六合彩”特码赌博可以赚到钱后,便在南宁市的家中坐庄招揽赌民长期从事猜“六合彩”特码赌博。与此同时,2012年开始,周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便在马村的家中从事猜“六合彩”特码赌博,收受赌民下注,并招揽被告人马某甲、陆某甲做其下线,负责从事“六合彩”赌资收数、报数,周某某从中给予马某甲、陆某甲等人10%左右的提成费。此后马某甲、陆某甲便加入周某某的下线,将收受赌民下注的“六合彩”赌资金额通过微信或电话方式报数给周某某实施猜“六合彩”特码赌博,每一周,周某某与马某甲、陆某甲结算一次输赢结果,并根据输赢结果收支赢利款;而马某甲、陆某甲则负责与赌民结算输赢并收支赢利款。2015年某日,叶某某与周某某相互认识,双方在交流中获悉对方从事猜“六合彩”特码赌博。于是,叶某某便招揽周某某做其下线,负责从事“六合彩”赌资收数、报数,将赌民下注的赌资金额报给叶某某坐庄实施猜“六合彩”特码赌博,叶某某从中给予周某某8%的提成费。此后周某某便加入叶某某从事猜“六合彩”特码赌博的下线,招揽当地村民参与下注赌博,并且,招揽下线参与收数、报数,而周某某则将收受赌民下注以及下线上报的“六合彩”赌资金额进行统计并通过微信方式报数给叶某某实施猜“六合彩”特码赌博,具体操作:一般,每一周有三期“六合彩”开奖,每一期“六合彩”开奖前,周某某接收赌民下注的赌资金额以及下线报来的赌资金额进行统计,然后再将赌资金额报给叶某某等待当期的开奖,开奖之后,每一周,叶某某与周某某结算一次输赢结果,并根据输赢结果,以微信或银行转账方式收支赢利款。自2017年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周某某招揽被告人陆某乙、马某甲、陆某甲等人作为下线,负责将赌民下注的“六合彩”赌资金额报给周某某,周某某给予下线6%的提成费,陆某乙、马某甲、陆某甲则在各自村屯当地接收赌民下注“六合彩”赌资,并通过微信或电话方式报赌资金额给周某某,同时,定期与周某某、赌民结算输赢,再收支赢利款。2019年4月1日,周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抓获之后,叶某某便让被告人蒙某某接替周某某将“六合彩”赌资报数给叶某某坐庄继续实施猜“六合彩”特码赌博,蒙某某见有利可赚,便招揽周某某的下线马某甲、陆某甲、陆某乙等人继续报“六合彩”赌资金额给蒙某某,蒙某某同样给予6%的提成费,然后,蒙某某再通过微信报数给叶某某,每一周,叶某某与蒙某某结算一次输赢结果,并根据输赢结果,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支赢利款,蒙某某则与马某甲、陆某甲、陆某乙进行结算输赢结果并收支赢利款,马某甲、陆某甲、陆某乙则与赌民进行结算输赢结果并收支赢利款。上述5名被告人按照上线、下线收数、报数的模式,相互合作一直从事猜“六合彩”特码赌博,直至2019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取缔。经核算,叶某某参与的赌博金额为人民币470076元;蒙某某参与的赌博金额为人民币513652元;马某甲参与的赌博金额为人民币246771元;陆某甲参与的赌博金额为人民币211283元;陆某乙参与的赌博金额为人民币2066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记账单、收据及记账本、手机微信截图、六合彩资料、电子取证笔录及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表、六合彩开奖日期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陆某丙、马某乙、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等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蒙某某、马某甲、陆某甲、陆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蒙某某、马某甲、陆某甲、陆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志诚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陆某乙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被告人蒙某某、陆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起诉书28份。

4.提请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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