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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王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栋**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8月9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实施盗窃,涉案金额共计668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20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步步高前面公路边盗窃10块用于隔挡行人车辆的铁质围挡。

二、2020年7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小区前面(湘钢一中后门),采用手扳的方式将道路旁边排水沟铁盖板盗走,共计30块。

三、2020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窜至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中学操场旁,采用手扳的方式将道路旁边排水沟铁盖板盗走,共计78块。

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盗窃的排水沟铁盖板价值5184元,其二人盗窃的铁质围挡价值1500元,总计价值66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西临村下水道排水沟铁盖板被盗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叶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娟

检察官助理:郭扬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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