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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甲危险驾驶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汝州市**号,系汝州市**局在编在岗公务员,现在**办事处**所就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史某甲与朋友在汝州市广成路**局对面一饭店饮酒,后驾驶豫DB****号小型汽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汝州市丹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丹阳路与富民街交叉口处时,被汝州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平公物鉴(理化)字[2020]990032号,史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吴某甲安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淡亚锋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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