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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8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云南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非××代表、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街道**路**号。因本案,2019年8月17日被临时羁押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看守所;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宣布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通过登陆廖某某的手机银行账户、“云闪付”APP账户多次盗刷被害人廖某某名下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尾号8782)、中国银行储蓄卡(尾号3231)以及中国银行信用卡(尾号5379)内的钱,共计8312.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7日晚,被告人史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派出所附近的租房内向其朋友廖某某借钱。廖某某一边玩手机游戏,一边答复其只有招商银行信用卡(尾号8782)内5000元额度,且该钱要用于提额不能借。史某某遂用自己的手机登陆廖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尾号8782)的手机银行账户,后从王某某处借来POS机,并在该POS机上进行扫码支付消费,并在廖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拿来其手机获取手机银行支付验证码,盗刷廖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9次,金额合计4500元。王某某收到该款后,应史某某的要求,将扣除手续费后的4473元套现款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史某某。

2.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史某某在自己的手机上使用廖某某的手机号码注册了“云闪付”APP账号,并绑定了廖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尾号3231)及中国银行信用卡(尾号5379),但未将该“云闪付”APP账号、密码及使用方式告诉廖某某。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史某某多次登陆廖某某的“云闪付”APP账号,并从该账号向自己名下的光大银行卡账号(尾号1234)转账共计10笔,金额合计3360元。

3.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多次登陆廖某某的“云闪付”APP账号在湘潭市岳塘区步步高电器城斜对面的**便利店和莲城步行街附近的**便利店进行购物扫码消费,共消费11笔,金额合计452.5元。

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退还了被害人廖某某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琴

检察官助理刘慧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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