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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欧皇牌电动三轮车(鉴定为机动车摩托车)行驶至成武县**路**镇**房**处,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利昌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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