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史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史*,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3196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鲁山县**镇**村**号,现住宝某某**局家属院。居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史*醉酒后驾驶粤D-*****号**牌小型面包车,沿宝某某宝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中兴路交叉口东路段时,被宝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发破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史*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永谦

检察官助理:雷旭燕

2020年8月7日 

附:

1.​  被告人史*现押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