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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址**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1时03分许,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武某某带领民警刘某某等五人在涞源县**处执行测酒任务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海马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驶来,经现场对驾驶人史某某进行手持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后抽取血样对其进行血液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1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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