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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朱城子镇****组现住址同上,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变造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史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调销驾驶证件,2019年春季,史某某在德惠市米沙子镇拾到一枚驾驶证,证件主人是周某某。史某某擅自将驾驶证上周某某的照片取下,换上了自己的照片,变造了一张身份信息为周某某、照片是其本人的C1驾驶证。2020年1月6日史玉柱在使用该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变造的驾驶证1枚;

2.​ 被告人史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3.​ 证人周某某证言;

4.​ 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变造依法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侠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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