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史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调销驾驶证件,2019年春季,史某某在德惠市米沙子镇拾到一枚驾驶证,证件主人是周某某。史某某擅自将驾驶证上周某某的照片取下,换上了自己的照片,变造了一张身份信息为周某某、照片是其本人的C1驾驶证。2020年1月6日史玉柱在使用该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变造的驾驶证1枚;
2. 被告人史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3. 证人周某某证言;
4. 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变造依法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红侠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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