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居住于长岭县长岭镇***3号楼2单元90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2月1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酒后驾驶吉J*****号丰田越野车,从长岭县长岭镇***小区去妇幼保健院途中,行至长岭镇永久路大众药店路口,看到交警执勤检查,遂驾车逃跑,在长岭县人民银行附近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验,史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5.12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史某被带至公安机关,经讯问,如实供认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的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无前科);(2)到案经过(现场抓获);(3)驾驶人信息查询单(C2驾驶证);(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状态正常);(5)酒精检测仪检测单;
2被不起诉人史某的供述与辩解:当天晚上,我自己在家喝了4瓶啤酒,凌晨一点多我开车出去买烟,在中国人民银行附近,被交警查获。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95.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因罪行较轻,无新的社会危险性,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因此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史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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