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于9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4年10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9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4年10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12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古某某、黄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街**巷附近,见被害人梁某某途经该处,跟随被害人梁某某进入巷口,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梁某某按倒在地后,与被告人古某某共同抢被害人梁某某的财物,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劫走被害人梁某某手上的一台手机。得手后,被告人古某某、黄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210元。
破案后,赃物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某某、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 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 勘验、辨认笔录;4. 鉴定意见;5. 书证;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国泳
代理检察员:吴秀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古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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