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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_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黑呼检刑检刑变诉〔2020〕1号

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0月9日以黑呼检刑检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彭某某向本院提出其挪用公款1,130,000.00元的犯罪与事实存在矛盾。经呼玛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证据,大兴安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塔河**筑路工程公司所修建的**至**屯通乡公路于2009年10月16日已竣工,与2010年6月以后**露天煤矿借款给包某某生产碎石,再销售给大兴安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塔河**筑路工程公司,修建**至**屯通乡公路的事实相矛盾。因缺少其他证据,对于彭某某挪用公款1,130,000.00元给包某某生产碎石销售给大兴安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塔河**筑路工程公司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

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黑呼检刑检刑诉[2020]29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24195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大兴安岭行署**局**退休,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呼玛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呼玛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已于2020年10月9日提起公诉。期间,因证据发生变化,呼玛县监察委于2020年10月22日调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被告人彭某某任大兴安岭**煤矿**、**期间,为了发展旅游项目,于2011年4月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变更**露天煤矿矿山地质三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并安排时任**的张某甲与北京**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单位公款1,920,000.00元在项目治理区违规建设耐寒草坪工程即高尔夫练习球场。由于高尔夫练习球场建设未按**露天煤矿矿山地质三期综合治理工程设计要求植树,导致该工程一直未通过验收。自2014年起在大兴安岭地区国土资源部门的督促下,对该地多次重新补植后,于2017年5月才通过验收。因彭某某擅自改变矿山地质综合治理工程,导致此地重复建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920,000.00元。

二、涉嫌挪用公款1,250,000.00元犯罪事实

2010年,**露天煤矿准备建设**车站**线装煤工程,包某某欲承包此工程,但因其无承包资质,遂借用**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的资质承包到此工程。**露天煤矿于2011年5月1日与**局签订了《**车站**号线装煤线及货场土石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9,976,000.00元。在**露天煤矿与**局未签订承包合同前,包某某欲提前启动**车站**号线装煤线,但无资金启动该工程,遂找到彭某某帮其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经彭某某决定将**露天煤矿的公款借给包某某用于启动此项工程,包某某自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4月27日止,以修建**车站**号线工程为名从**露天煤矿借取工程款4笔,共计人民币1,250,000.00元。

截止2011年12月末,包某某用其承揽的**露天煤矿**车站**号线装煤线结算的工程款归还以上借款。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8年12月8日主动到大兴安岭纪委监委供述其违纪违法问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行、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等;

2.证人包某某、张某乙、丁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黑呼检刑检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份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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