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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0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在焦作市看守所羁押;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02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经建设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右转弯时,与被告人原某某驾驶经建设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无号牌QJIANG(钱江)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某某和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分离后,原某某又与张付来头东尾西停靠在停车位上的豫H*****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焦作市公安交管支队山阳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原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鉴定:原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0.5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原某某、王某、王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原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伟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原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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