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卿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排**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03时10分许,被告人卿某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英德市峰光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英锋早餐店门口路段右转弯时,与由伍某某驾驶停放的粤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认定为被告人卿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伍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卿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43.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轻便二轮摩托车等;
2书证:被告人卿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伍某某陈述;
4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卿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龙望权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卿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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