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区**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井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印某某酒后驾驶本人的冀A*****“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井陉县北正乡北正村口路段时,被井陉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当晚提取其静脉血约4mL,经鉴定,被告人印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60.4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查获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印某某的户籍及前科证明;2.被告人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及抽血、送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震洪
检察官助理:韩静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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