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卫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91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浮山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住浮山县*乡*村,20**年**月**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浮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卫某任浮山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人期间、陈某(在逃、另案处理)任工程施工负责人期间,二人未尽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发生一起务工人员死亡事故。
2019年4月7日,浮山县**矿业有限公司二系统主井开始进行企业复工前期的整治工作,5月16日整治完毕停工等待验收。该卫让陈某安排工人继续进行井下抽水作业。5月19日,该陈让其手下管理人员李某甲(湖北省恩施市人)安排工人下井抽水,11时许,由李某乙(湖北省谷城县人)带班,被害人梁某、工人崔某甲、崔某乙、张某下井作业。5月20日1时许,被害人梁某在井下第二道平巷被坍塌的支顶木架砸伤,其余工人听到响声,即前往查看进行施救,2时许,将被害人运出井外,随即被送往翼城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协商,被害人近亲属获得1200000元赔偿款。
案发后,被告人卫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事故调查报告、判决书、转账回单等;2、证人张某、崔某乙、崔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卫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在矿山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名务工人员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江波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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