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149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临汾市乡宁县**镇**村。2017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卫某某与被害人乔某某、奚某某等人在临汾市尧都区福利巷***饭店吃饭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卫某某用啤酒瓶将乔某某、奚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乔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奚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俊龙
2018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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