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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某、李某某合同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二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卫某某,曾用名卫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崇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剑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5********,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住**镇**村委**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剑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卫某某、李某某经预谋后于2019年5月15日一起到剑川县金华镇,由卫某某出面利用“陈某”的虚假身份证和驾驶证在“某某租车行”骗租了云******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之后的几天,二人驾驶该车先后到四川**。并于2019年6月3日在湖南省凤凰县,同样由卫某某出面以“邱某”的虚假驾驶证在“静姐租车行”骗租了湘******宝马车。随后,卫某某、李某某二人各驾驶一辆车先到成都后又返回云南,于6月5日在昆明将云******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以人民币480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罗某某,销赃所得归李某某所有。经查,骗租两辆汽车的租金以及沿途过路费用均由李某某支出。经价格鉴定,涉案云******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15000.00元,涉案湘******宝马车价值人民币91700.00元。案发后,上述涉案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照片、书证、辨认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骗租车辆,骗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06700.00元的汽车两辆,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萍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剑川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清单1份。

3、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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