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
起 诉 书
内检锡分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捕前住二连浩特市**小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二连浩特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二连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4日向二连浩特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二连浩特市检察院于2019年8月16日将该案报送我送。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9时许,在二连浩特市**大街**小区,被害人陈某某因和他人要债打不通电话,便与其同居的被告人卫某某发生口角,后两个人又因被告人卫某某看病费用产生矛盾,被告人卫某某恼羞成怒到厨房拿出菜刀对被害人陈某某头部进行多次击砍,将被害人头面部、肩部、手肘部等部位砍伤,导致被害人陈某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黑色牛仔裤、黑色皮夹克、棕黄色皮鞋、菜刀刀刃脱落物三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解剖尸体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电话记录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二连浩特市医院CT检查报告、门诊收费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二连浩特市医院院前急救病例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袁某某、宋某某、乔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二公司鉴(痕)字(2019)1号、 二公司鉴(法)字(2019)6号,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锡公司鉴(2019)167 号,锡公司鉴(DNA)字(2019)205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被告人的四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尸检全程录像,犯罪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因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用菜刀向被害人头部进行多次击砍,造成被害人头面部、肩部、手肘部等部位被砍伤,导致被害人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卫付和案发第二日主动到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额尔敦其木格
2019年12月10日
附 :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二连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拾贰张。
3.涉案物品:菜刀刀刃脱落物三片随案移送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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